FWD: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在哪?——以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件為例
Published by Frank C.S. Liu,
這篇是個上周「哲學家與科學家之間爭論」課題很好的一個參照點。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在哪?——以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件為例
thenewslens.comSee Vide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axWxipAPWg
在當代,科學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但有些不法之徒藉以人們對科學的信任,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面對這類騙案,我們需要知道:甚麼是科學?這些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的主張、商品,為甚麼不是科學?它們為甚麼不配有「科學」的名號?
假如你認真思考上述問題,便走進科學哲學的殿堂。「科學是甚麼?」是科學哲學家長久關注的問題。它不但是哲學家的玩意兒,更有實際意義。我們不妨看以下的一個真實法律案例。
課堂應該教甚麼?
近十幾年,美國興起了「智能設計論」(Intelligent design),這論點主張宇宙和生物並不是由演化或自然選擇而來,而是由某種超級智能創造出來。支持者認為智能設計論是科學,而非宗教,應該列入生物課程裡,與演化論擁有同樣地位。
智能設計論引發了社會爭議。2005年,賓夕凡尼亞州法官John E. Jones III裁決智能設計論屬於宗教思想,在課堂教授是違反美國憲法「政教分離」的原則。很多人視這判決是科學論者與政教分離者的勝利,但事情並未因而完結,智能設計論仍然在美國非常流行,多達十幾個州仍在激烈爭辯中。
神創論vs.演化論
其實,早在20世紀初,智能設計論與演化論的爭論就開始在美國上演,只是當時智能設計論不叫「智能設計論」,而叫做「神創論」。1925年,當年美國田納西州,有法例禁止教授演化論,一位中學教師在中學教演化論因而受審。1968年,這條法律才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憲而取消。
但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與右翼政治勢力並不罷休,發動了科學神創論運動,提倡科學神創論和演化論一樣是科學理論,應該在生物課堂上教授,並為科學神創論製造 彷彿沒有宗教的內容、模仿科學論述與文獻,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表達,就是:「創造模式至少是與演化模式同樣科學,並至少和演化模式一樣是非宗教的。」(Alexander Bird,1998)。
80年代初,至少有兩個州份通過了法案,要求神創論與演化論必須同時在學校中教授,引起了很多科學家強烈反對。他們認為神創論儘管在修辭技巧或形式方面具備了科學的特徵,但終歸究底,它絕不是科學,而是偽裝成科學的宗教。這場爭論又掀起了訴訟,在1982年打進了美國最高法院。
當時,最高法院認為爭論的焦點不在於宗教是否要挑戰科學,也不是神創論是否合理或真實,而是神創論到底算不算科學主張。而要回答這道問題,必須知道甚麼是科學、如何區分科學與偽科學。這些問題都屬於哲學範疇,因此當時法官William R.Overton並不只聽取科學家的評議,也找來哲學家作證。
科學理論的特性
最後,William R.Overton裁決神創論不屬科學,因而違憲。他提出了科學理論應該具備如下的特性:
1. 遵循自然界的規律
2. 根據自然界的規律解釋現象
3. 在經驗世界裡它是可檢驗的(testable)
4. 它的結論是暫時性的,即不必是最終的結論
5. 它是可證偽的(falsifiable)
雖然很多科學家熱烈支持裁決結果,但當時著名的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指出,如果神創論者懂得一點科學哲學,就知道上述的特性或是不能作為科學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或是神創論也可以滿足。
無論如何,現在神創論又改頭換面,變成智能設計論,再次走進法律與政治爭論裡,「到底智能設計論是否屬科學」、「甚麼是科學?」這些「古老」的科學哲學問題再次顯示它的實質作用。
非科學、不科學與偽科學
我們可以看到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劃分甚麼是科學(即區分甚麼是科學與非科學),與劃分科學與偽科學,並非同一回事。因為並非所有不屬於科學的就是偽科學,例如宗教、文學、藝術, 它們不是系統化的科學知識,也不是偽科學。
在科學界裡,亦有好壞的科學研究之分,壞的科學研究有時也會因不符合科學的嚴謹而判定為不科學。為了進一步釐定「偽科學」是甚麼,我們可以作以下的概念澄清︰
因此,我們可以為「偽科學」作以下初步的界定:
(1)它不是科學,而且
(2)主要支持它的人都試圖把它宣傳為科學
(1)是科學哲學關注的重點,(2)在哲學上不太受關注。科學哲學家主要圍繞著(1)進行哲學爭論。他們的爭辯方式主要集中在「甚麼是科學」這問題上,因為界定了甚麼是「科學」,也就變相界定「非科學」是甚麼。
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 (1983)曾嚴厲批評「科學是甚麼」的劃分工作並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當時很多哲學家同意他的說法,宣佈這項工作已經死亡。但最近幾年,科學哲學裡又再掀起「甚麼是科學」的討論,2013年更有一本專書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收集近幾年關於此劃分的論文。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
「科學」能否被定義、科學與偽科學能否被劃分,這些都屬複雜的哲學問題。我們可以暫且不下論斷(有機會及後撰文討論)。不過,劃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的確存在。科學哲學家Martin Mahner認為它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具有價值。
理論上的價值不在於科學,而在於科學哲學。如同在思考方法裡,我們釐定甚麼是謬誤(即區分謬誤與非謬誤),將能夠幫助我們討論甚麼是合理的論證;我們釐定甚麼是科學(即區分科學與偽科學),將有助於我們討論科學哲學的其他課題。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區分在私人與公共生活上都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當代社會的任何領域裡,科學都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來源,佔據崇高地位,但亦而因出現許多高舉科學旗幟招搖撞騙的主張、教育和商品。科學與偽科學的區分,將有助於我們區別哪些訊息、主張、商品比較可信,哪些比較可疑。
在此,我們可以從以下的議題看到這區分的重要:
1.醫療
西方醫學的治療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醫療科學的發展依靠嚴謹的科學實驗、證據與評估。但有些偽科學,譬如最近流行的順勢療法、自然療法、觸摸治療(therapeutic touch)、量子觸療(Quantum Touch),卻沒有任何實證基礎(見此一、二的反偽科學文章)。
它們不但無效,甚至可能帶來生命危險。所以,醫療保健供應商、保險公司、政府機構和病患者都需要知道甚麼是真正的科學醫學,甚麼是偽醫學。
2.法律上的專家證言
在法院的訴訟裡,有時辯護人或提告人為了自己利益,會找專家用一些偽科學的手法迷惑陪審團。法庭講求證據正確可靠,為了識別專家證言是否可靠,往往都需要延長訴訟時間雇用獨立於當事人的專家作證,去判斷這些證言是科學專業知識,還是偽科學。
3.環境政策
當政府推行某種政策,為了防止它可能造成的環境災害,政府必須充分地評估政策是否對有危險環境的風險,同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這時候,環境保育組織、商家、社會團體都會各自提出科學證據去支持自己的理由(想想台灣的擁核與反核運動之爭論)。因此,決策者需要區分哪些證據是偽科學,哪些證據才是真正的科學知識。
4.科學教育
在教育裡,我們需要教授正確的知識。為甚麼我們教天文學,而不是一些人心目中很「準確」的占星術、星座?為甚麼我們教統計學時,不教自稱有統計學、環境學基礎的風水?為甚麼我們教物理的量子力學時,不教量子觸療?為甚麼生物課上教疫苗時,不教授反疫苗人士的所謂科學批判(見此一、二、三、四篇反反疫苗文章)?
也許讀者會覺得很荒謬,這還需要討論的嗎?但有時意識形態就驅使人們做一些愚昧的事,如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智慧設計論的案例,在科學人眼中荒誕的偽科學,卻有很多人支持引進它們到學校課程。教育當局必須列入明確的標準來保護學生,不要讓他們學習到不可靠、偽科學的知識。
5.公民社會的發展
在民主社會裡,我們希望公民的公共決定,是取決於科學知識,還是迷信於意識形態或偽科學?如果公民需要付稅資助科學研究,自然療法、占星術、風水、智慧設計論的支持者以科學之名要求申請資助,我們為甚麼不應該批准?這些議題都需要人們區分甚麼是真正的科學,甚麼是偽科學。
科學需要定義嗎?
最後,特別一提,有些科學家不太喜歡哲學家對「科學」作出定義,因為它如同規範了科學是甚麼。我們給予「科學」一個定義,變相把不符合定義項的所有東西都排斥出去,那就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一個理論被科學家公認為科學理論,卻被這定義排擠在外。
不過,我認為哲學家可以回應,他們不是要做一個規範性的定義,而是描述性的定義,因此哲學家界定甚麼是科學時,必須符合科學社群公認的理念。
參考資料
- Alexander Bird (1998). "Philosophy of Science"
- Larry Laudan (1982). "Science at the Bar—Causes for Concern"
- Larry Laudan (1983). "The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 Martin Mahner (2013). "How to Demarcate after the (Alleged)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 Pigliucci, Massimo (EDT) (2013). "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 Reconsidering Demarcation Problem"
- Science and Pseudo-Sc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1925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Scopes_Trial
- 1968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Epperson_v._Arkansas
- 1982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McLean_v._Arkansas#McLean_v._Arkansas_ruling
- 2005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Kitzmiller_v._Dover_Area_School_District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作者博客正心誠意。
Original Page: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35535/
Shared from Po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