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D: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在哪?——以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件為例

這篇是個上周「哲學家與科學家之間爭論」課題很好的一個參照點。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在哪?——以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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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科學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但有些不法之徒藉以人們對科學的信任,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面對這類騙案,我們需要知道:甚麼是科學?這些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的主張、商品,為甚麼不是科學?它們為甚麼不配有「科學」的名號?

假如你認真思考上述問題,便走進科學哲學的殿堂。「科學是甚麼?」是科學哲學家長久關注的問題。它不但是哲學家的玩意兒,更有實際意義。我們不妨看以下的一個真實法律案例。

課堂應該教甚麼?

近十幾年,美國興起了「智能設計論」(Intelligent design),這論點主張宇宙和生物並不是由演化或自然選擇而來,而是由某種超級智能創造出來。支持者認為智能設計論是科學,而非宗教,應該列入生物課程裡,與演化論擁有同樣地位。

智能設計論引發了社會爭議。2005年,賓夕凡尼亞州法官John E. Jones III裁決智能設計論屬於宗教思想,在課堂教授是違反美國憲法「政教分離」的原則。很多人視這判決是科學論者與政教分離者的勝利,但事情並未因而完結,智能設計論仍然在美國非常流行,多達十幾個州仍在激烈爭辯中。

神創論vs.演化論

其實,早在20世紀初,智能設計論與演化論的爭論就開始在美國上演,只是當時智能設計論不叫「智能設計論」,而叫做「神創論」。1925年,當年美國田納西州,有法例禁止教授演化論,一位中學教師在中學教演化論因而受審。1968年,這條法律才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憲而取消。

但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與右翼政治勢力並不罷休,發動了科學神創論運動,提倡科學神創論和演化論一樣是科學理論,應該在生物課堂上教授,並為科學神創論製造 彷彿沒有宗教的內容、模仿科學論述與文獻,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表達,就是:「創造模式至少是與演化模式同樣科學,並至少和演化模式一樣是非宗教的。」(Alexander Bird,1998)。

80年代初,至少有兩個州份通過了法案,要求神創論與演化論必須同時在學校中教授,引起了很多科學家強烈反對。他們認為神創論儘管在修辭技巧或形式方面具備了科學的特徵,但終歸究底,它絕不是科學,而是偽裝成科學的宗教。這場爭論又掀起了訴訟,在1982年打進了美國最高法院。

當時,最高法院認為爭論的焦點不在於宗教是否要挑戰科學,也不是神創論是否合理或真實,而是神創論到底算不算科學主張。而要回答這道問題,必須知道甚麼是科學、如何區分科學與偽科學。這些問題都屬於哲學範疇,因此當時法官William R.Overton並不只聽取科學家的評議,也找來哲學家作證。

科學理論的特性

最後,William R.Overton裁決神創論不屬科學,因而違憲。他提出了科學理論應該具備如下的特性:

1. 遵循自然界的規律
2. 根據自然界的規律解釋現象
3. 在經驗世界裡它是可檢驗的(testable)
4. 它的結論是暫時性的,即不必是最終的結論
5. 它是可證偽的(falsifiable)

雖然很多科學家熱烈支持裁決結果,但當時著名的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指出,如果神創論者懂得一點科學哲學,就知道上述的特性或是不能作為科學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或是神創論也可以滿足。

無論如何,現在神創論又改頭換面,變成智能設計論,再次走進法律與政治爭論裡,「到底智能設計論是否屬科學」、「甚麼是科學?」這些「古老」的科學哲學問題再次顯示它的實質作用。

非科學、不科學與偽科學

我們可以看到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劃分甚麼是科學(即區分甚麼是科學與非科學),與劃分科學與偽科學,並非同一回事。因為並非所有不屬於科學的就是偽科學,例如宗教、文學、藝術, 它們不是系統化的科學知識,也不是偽科學。

在科學界裡,亦有好壞的科學研究之分,壞的科學研究有時也會因不符合科學的嚴謹而判定為不科學。為了進一步釐定「偽科學」是甚麼,我們可以作以下的概念澄清︰

因此,我們可以為「偽科學」作以下初步的界定:

(1)它不是科學,而且
(2)主要支持它的人都試圖把它宣傳為科學

(1)是科學哲學關注的重點,(2)在哲學上不太受關注。科學哲學家主要圍繞著(1)進行哲學爭論。他們的爭辯方式主要集中在「甚麼是科學」這問題上,因為界定了甚麼是「科學」,也就變相界定「非科學」是甚麼。

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 (1983)曾嚴厲批評「科學是甚麼」的劃分工作並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當時很多哲學家同意他的說法,宣佈這項工作已經死亡。但最近幾年,科學哲學裡又再掀起「甚麼是科學」的討論,2013年更有一本專書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收集近幾年關於此劃分的論文。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

「科學」能否被定義、科學與偽科學能否被劃分,這些都屬複雜的哲學問題。我們可以暫且不下論斷(有機會及後撰文討論)。不過,劃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的確存在。科學哲學家Martin Mahner認為它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具有價值。

理論上的價值不在於科學,而在於科學哲學。如同在思考方法裡,我們釐定甚麼是謬誤(即區分謬誤與非謬誤),將能夠幫助我們討論甚麼是合理的論證;我們釐定甚麼是科學(即區分科學與偽科學),將有助於我們討論科學哲學的其他課題。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區分在私人與公共生活上都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當代社會的任何領域裡,科學都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來源,佔據崇高地位,但亦而因出現許多高舉科學旗幟招搖撞騙的主張、教育和商品。科學與偽科學的區分,將有助於我們區別哪些訊息、主張、商品比較可信,哪些比較可疑。

在此,我們可以從以下的議題看到這區分的重要:

1.醫療

西方醫學的治療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醫療科學的發展依靠嚴謹的科學實驗、證據與評估。但有些偽科學,譬如最近流行的順勢療法、自然療法、觸摸治療(therapeutic touch)、量子觸療(Quantum Touch),卻沒有任何實證基礎(見此的反偽科學文章)。

它們不但無效,甚至可能帶來生命危險。所以,醫療保健供應商、保險公司、政府機構和病患者都需要知道甚麼是真正的科學醫學,甚麼是偽醫學。

2.法律上的專家證言

在法院的訴訟裡,有時辯護人或提告人為了自己利益,會找專家用一些偽科學的手法迷惑陪審團。法庭講求證據正確可靠,為了識別專家證言是否可靠,往往都需要延長訴訟時間雇用獨立於當事人的專家作證,去判斷這些證言是科學專業知識,還是偽科學。

3.環境政策

當政府推行某種政策,為了防止它可能造成的環境災害,政府必須充分地評估政策是否對有危險環境的風險,同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這時候,環境保育組織、商家、社會團體都會各自提出科學證據去支持自己的理由(想想台灣的擁核與反核運動之爭論)。因此,決策者需要區分哪些證據是偽科學,哪些證據才是真正的科學知識。

4.科學教育

在教育裡,我們需要教授正確的知識。為甚麼我們教天文學,而不是一些人心目中很「準確」的占星術、星座?為甚麼我們教統計學時,不教自稱有統計學、環境學基礎的風水?為甚麼我們教物理的量子力學時,不教量子觸療?為甚麼生物課上教疫苗時,不教授反疫苗人士的所謂科學批判(見此一篇反反疫苗文章)?

也許讀者會覺得很荒謬,這還需要討論的嗎?但有時意識形態就驅使人們做一些愚昧的事,如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智慧設計論的案例,在科學人眼中荒誕的偽科學,卻有很多人支持引進它們到學校課程。教育當局必須列入明確的標準來保護學生,不要讓他們學習到不可靠、偽科學的知識。

5.公民社會的發展

在民主社會裡,我們希望公民的公共決定,是取決於科學知識,還是迷信於意識形態或偽科學?如果公民需要付稅資助科學研究,自然療法、占星術、風水、智慧設計論的支持者以科學之名要求申請資助,我們為甚麼不應該批准?這些議題都需要人們區分甚麼是真正的科學,甚麼是偽科學。

科學需要定義嗎?

最後,特別一提,有些科學家不太喜歡哲學家對「科學」作出定義,因為它如同規範了科學是甚麼。我們給予「科學」一個定義,變相把不符合定義項的所有東西都排斥出去,那就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一個理論被科學家公認為科學理論,卻被這定義排擠在外。

不過,我認為哲學家可以回應,他們不是要做一個規範性的定義,而是描述性的定義,因此哲學家界定甚麼是科學時,必須符合科學社群公認的理念。

參考資料

  1. Alexander Bird (1998). "Philosophy of Science"
  2. Larry Laudan (1982). "Science at the Bar—Causes for Concern"
  3. Larry Laudan (1983). "The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4. Martin Mahner (2013). "How to Demarcate after the (Alleged)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5. Pigliucci, Massimo (EDT) (2013). "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 Reconsidering Demarcation Problem"
  6. Science and Pseudo-Sc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7. 1925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Scopes_Trial
  8. 1968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Epperson_v._Arkansas
  9. 1982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McLean_v._Arkansas#McLean_v._Arkansas_ruling
  10. 2005年的法律案件:http://en.wikipedia.org/wiki/Kitzmiller_v._Dover_Area_School_District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作者博客正心誠意

責任編輯︰鄭家榆
核稿編輯︰歐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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